治疗物流"顽疾" 应遵循序渐近原则 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》(简称《条例》)实施了。这对长期以来秩序混乱、必须整顿的我国物流行业来说,是一件大好事。但现实情况是,与整个行业相关的多个方面,尚未做好迎接《条例》的准备。
首先,物流企业没有准备好。单看汽车物流方面,这个行业的大部分车辆是违规车辆。在外部各种费用上涨、运输价格不变的情况下,若严格遵守《条例》,汽车物流企业将面临生存危机。此外,我国相当一部分物流企业规模较小,消息来源较为闭塞,对政策的反应速度也很慢。可以想见,这些企业将首当其冲受到惩罚。
其次,车辆运输车的生产企业尚未准备好。在持续超载超限的惯性影响下,为吸引更多订单,彰显“竞争优势”,很多生产企业甚至将运输车能实现超载超限的程度作为宣传口号,对于符合规定的车辆则少有生产,也没有作出相应的产品规划。
再次,适应现实需要的新的车辆运输车标准尚未出台。2004年修订的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、轴荷及质量限值》(GB-1589-2004)中规定运输车长度为16.5米,很多人认为这一标准不能满足现实的车辆运输需求。在这种情况下,新标准迟迟没有出台。标准制定需要考虑各方面因素,征求各方意见,需假以时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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